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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信息时间:2022/06/30 阅读次数: 】
各市金融局(不含大连):
为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金融支持稳经济大盘工作要求,增强典当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,经省金融监管局研究决定,对全省典当行自然人股东自有资产准入标准进行阶段性调整。
将“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,无犯罪记录,信用良好,近2年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,且纳税记录与收入或财产情况相匹配。”的标准,调整为“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,无犯罪记录,信用良好,个人收入或可支配资产与出资情况相匹配,并书面承诺资金来源真实合法。”。
本次调整期限为: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。请各市金融局在典当行设立和股东变更初核中予以贯彻落实。期间,如国家出台新的行业监管政策标准,再行按照新的政策标准予以调整。
特此通知。
省金融监管局
2022年6月24日